其次,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为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保障和抓手。全面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宪法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及社会各方面活动都依照宪法法律规定来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实践证明,法治是反腐败和扼制权力滥用的基本手段和基本路径,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规制度。只有建好制度、立好规矩,把法规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倡廉各个领域、落实到制约和监督权力各个方面,发挥法规制度的激励约束作用,才能筑起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堤坝”,才能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因此,我们党要厉行文明执政、廉洁执政,就必须下决心实行法治,依靠法治反腐,通过法治根治腐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范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必须坚持依法执政,全面提高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又从监督权力运行、完善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入手,再次强调“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三次中央全会的成果,形成了我们党对“党纪”与“国法”关系的新认识,深化了对“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历史规律的科学把握,形成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双管齐下、相互保障的基本格局,申明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重大原则,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理念创新、理论创新、实践创新的重大成果。
观察近两年的社会现实会发现,一方面,“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双管齐下、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的剪除,破除了长久以来社会上存在的“权”与“法”关系的困扰,其实也在一定程度上破除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瓶颈;另一方面,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原则,将对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要求归位,一扫从前“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吊诡现象。这些人们普遍感受到的深刻变化,都是我们党科学把握“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辩证关系的现实反映。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目标一致性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聚焦全面从严治党,专门就管党治党重大问题作出制度安排,这不仅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七次六中全会都聚焦意识形态和党建主题的惯例延续,而且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内在要求,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客观需要。
首先,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依规治党最终是为了使我们党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始终反映人民根本意志;依法治国是为了依法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人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二者从根本目的上都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都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其次,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所系。治国必先治党,着力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着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行稳致远的根本保障,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保障;“法令行则国治”,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基本遵循。二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共同指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方向。
依循这个方向,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抓住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问题,强化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保障,明确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规范准则,标志着我们党在正确认识与把握党与法、管党治党与治国理政、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关系上达到了新的高度、开辟了新的境界。